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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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指導場員加強農業經營改良工作,辦理左列事項: 一、耕作制度及生產技術之改善。 二、共同作業之推行。 三、購買及運銷之共同化。 四、動力農業機具之引用及其共同購買及使用。 五、擴大家畜家禽之飼養。 六、副業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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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7條,農場應指導場員加強農業經營改良工作,並辦理以下事項: 一、改善耕作制度及生產技術,包括提升農業生產效率和品質,以及採用科學的耕作方式。 二、推行共同作業,即農場成員之間合作進行農業工作,共同分享成本和利益。 三、促進購買和運銷共同化,即農場成員共同進行農產品的購買和銷售活動,以提高效益和競爭力。 四、引進和共同使用動力農業機具,以提高農場的生產效率和效益。 五、擴大家畜和家禽的飼養,以增加農場的收入和多樣化經營。 六、推行副業,即農場成員在農業生產之餘,從事其他相關的副業活動,以增加收入和提供多元化的就業機會。 這些項目旨在提高農場的經營效益和競爭力,並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而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的農業生產輔導文件和政策,以及農業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例如《農產品生產者組織法》和《農產品運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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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