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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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研究加強配合政府經濟建設,改善生產環境,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產量,並配合地方建設,改善生活環境,促使農莊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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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8條,各農場應研究加強配合政府經濟建設,改善生產環境,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產量,並配合地方建設,改善生活環境,促使農莊城市化。這條條文主要是要求農場進行相關研究,以提升農業生產的效率和現代化水平,同時與地方建設相配合,改善生活環境,使農場與城市更緊密地連結。它強調農場應該積極參與經濟建設,提高產量,促進農業發展並與地方政府合作,使農業經濟與城市發展相結合。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農場可以通過增加農業生產的投入,例如引進現代化的農業設備和技術,來提高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同時,這項法規還鼓勵農場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推動農莊城市化的進程。例如,農場可以將資源用於改善生活環境,例如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以提升農村地區的生活品質。此外,農場還可以與當地企業合作,推動農業產業的發展,促進農民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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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