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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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為貫徹生產計劃,確保場員收益,對水、旱、風、病、蟲等災害,均應採取有效之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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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19條,各農場在執行生產計劃時,為確保場員的收益,必須針對水、旱、風、病、蟲等災害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根據該法條的具體規定,各農場需要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來應對水、旱、風、病、蟲等多種災害。例如,對於風害,農場可能需要在農作物周圍種植防風林等防範方法來減輕風災對農作物的影響。對於病害和蟲害,農場可能需要定期進行監測和控制,包括使用適當的農藥或生物防治方法,以保護農作物免受病蟲害的侵害。對於水災和旱災,農場可能需要建立有效的水利系統,保證農作物的灌溉和排水需求,並制定應急應對方案,以應對突發的水災和旱災情況。 這些預防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各農場能夠有效應對各種災害,減少損失並確保農作物的收益。這也有助於維護國家的農業生產穩定,提供足夠的農產品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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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