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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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義士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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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義士證和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持有人,可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 2 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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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