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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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者,其就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其費用輔導會每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並定期向輔導會結算。 二、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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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3條,退除役官兵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目之被保險人,其就醫有以下規定: 1. 若就醫至非輔導會所屬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退除役官兵應自行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費用,費用由輔導會補助,輔導會每半年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並向輔導會定期結算。 2. 若就醫至輔導會所屬的醫療機構,退除役官兵需要自行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費用,以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的費用,費用由輔導會補助。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DEAE0111A23EBF36&topn=E0533ACAE67CEADC
-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條文
- 非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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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