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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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均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領有榮民證、義士證者,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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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4條第2項,該法條規定了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自行負擔費用的補助比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目之被保險人,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就醫於非輔導會所屬醫事服務機構時,費用應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以下提供相關資料解釋該法條與參考資料有關之內容: 1. 參考資料:台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修正總說明(102年12月27日),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36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中所提到的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是指台灣的輔導會所屬的醫院,而全民健康保險法則是台灣的一項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因此,如果非輔導會所屬的退除役官兵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就醫於非輔導會所屬的醫事服務機構時,費用應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2.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機構及就醫辦法(102年12月27日),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113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中所提到的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包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機構。根據該法條,當退除役官兵就醫於輔導會所屬的醫療機構時,根據其退伍時的軍階,輔導會將按照不同比例補助自行負擔的費用。比如,上校級補助20%,中、少校級補助50%,尉級補助70%,士官及士兵級補助100%。 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如果非輔導會所屬的退除役官兵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就醫於非輔導會所屬的醫事服務機構時,費用將按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而如果就醫於輔導會所屬的醫療機構,則由輔導會按照退伍時的軍階比例補助自行負擔的費用。
- 第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條文
- 非名詞
- 按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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