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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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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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1條是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4條和第33條第2項訂定的。根據這條辦法,退除役官兵有權享受相關的就醫待遇和服務。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4條,國軍退除役官兵有權享受國家提供的就醫待遇,該條例還規定了就醫待遇的具體標準和程序。此外,根據該條例第33條第2項,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的就醫辦法的實施細則和辦法,需要經輔導會和有關機關擬訂,並提交給行政院核定。因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1條的制定是根據相關法規授權進行的。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法規
- 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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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