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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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人員,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由輔導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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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條是指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時,如果需要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的費用,或是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相關的醫療費用會由輔導會來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參考資料: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相關網頁上的資訊,具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在就醫時確實可以享受由輔導會提供的相關醫療支援。+
- 第三條與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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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