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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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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人員,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由輔導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條是指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時,如果需要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的費用,或是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相關的醫療費用會由輔導會來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參考資料: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相關網頁上的資訊,具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在就醫時確實可以享受由輔導會提供的相關醫療支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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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 8 條規定:「領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人員,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