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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榮民證、義士證並符合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人員,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由輔導會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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