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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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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