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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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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在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中,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例如,如果退除役官兵犯下重大犯罪或違反國家法律,導致喪失了其退除役官兵身分,就應停止安置就養。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況,如果退除役官兵符合不符合就養安置條件,就應停止安置就養。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如果退除役官兵在與榮家簽訂的契約中違反了重大規定,並且情況嚴重,就應停止安置就養。 以上是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8條的釋義,其中的範例可以參考該法規本身或其他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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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