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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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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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6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除役官兵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1.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2. 具有本條例第32條規定情形之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暫時無法確定第32條具體細節和相關範例。
- 戶籍法法規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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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