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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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 二、年滿六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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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15 條,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的退除役官兵,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1. 因傷、病或身心障礙。 2. 年滿六十一歲。 這意味著退伍官兵如果因為傷病或殘障,或者已經年滿六十一歲,可以申請部分供給制的就養安置。具體的申請和供給標準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相關行政機關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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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