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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 二、年滿六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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