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機障痼疾之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時,除依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規定外,其殘疾不致妨礙學習者,應准其報考。
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傷殘機障痼疾的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時,除了需要符合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的規定以外,只要其殘疾不會妨礙學習,便應該准予其報考。 根據參考資料,該辦法主要是針對退除役官兵就學的相關事宜進行規範,以促進其再就學機會,提供相對的支持與協助。根據以上描述,可以得知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傷殘機障痼疾的退除役官兵有平等報考學校的權利,但仍需依據報考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並確保其殘疾不會對學習造成困難。 在實際應用上,該條款可以確保傷殘機障痼疾的退除役官兵在報考學校時受到公平對待,不因殘疾而被拒絕入學的可能。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有肢體殘疾的退除役官兵想要報考某所大學的體育研究所,憑藉該條款,他可以進行報考並獲得相關審核機構的審核,只要他能夠證明殘疾不會妨礙到他在該所學校學習體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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