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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第三章 報考與錄取

§ 9–157

9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不含研究所) 之新生或轉學生,其錄取優待依教育部訂頒之「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辦理。
10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應依各該學校招生簡章規定之手續辦理。
11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請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列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 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 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 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13
傷殘機障痼疾之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時,除依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規定外,其殘疾不致妨礙學習者,應准其報考。
14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名表上加蓋「退伍軍人」之戳記,並請各該校招生委員會復認可後,予以第九條規定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報名時,如不陳繳規定之退除役證件,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救及享受優待。
15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滿為止。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