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滿為止。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第15條,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如果他們的考試成績符合第9條所訂的特殊待遇條件,並且達到錄取的標準,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照他們填報的志願順序進行分發,直到額滿為止。 相關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106年4月21日修正)第15條:「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滿為止。」 這表示退除役官兵在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時,如果他們的考試成績符合享受特殊待遇的條件,並且達到錄取的標準,主管的聯考分發單位將按照他們所填報的志願順序進行分發,直到額滿為止。 舉例如下:退除役官兵A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並符合享受特殊待遇的條件,該校需要5名新生,A填報了該校作為第一志願。如果根據他的考試成績他可以被錄取,則主管聯考分發單位將分發A到該校,直到該校的名額額滿為止。 資料來源: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106年4月21日修正):https://www.mnd.gov.tw/epaper/press/press_inner_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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