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發給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證明書由輔導會印製頒發,並將及格人員冊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務資格證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了退除役官兵的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的發放和使用限制。根據這條法條,通過學力鑑別考試的退除役官兵可以獲得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該證明書由輔導會製作並頒發,同時將及格人員名冊送教育部備查。然而,此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使用,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務資格證明使用。 根據參考法條範例的描述,原告遭受考試成績不及格的處罰,被告依據台北市立廣慈博○院所函報原告受訓情形,核定原告訓練成績不及格。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退伍的官兵可以參加學力鑑別考試,以用於報考升學。若考試成績不及格,則該官兵無法獲得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且證明書不能被當作學歷證件或服務資格證明。因此,根據法規,被告有權核定原告的訓練成績不及格,並以此為依據做出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