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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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其申請學雜費補助且為有職業者,並應檢附在職相關證明,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 2.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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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了退除役官兵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的程序。根據第1項,退除役官兵在申請前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正式學籍相關資料證件。對於申請學雜費補助且有職業的人,還需要檢附在職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需要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在截止期限內未補正,則將駁回申請。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無法舉出與該項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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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