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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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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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第16條,病理檢驗科的掌理事項包括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此外,該科也負責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病理檢驗醫療和教學工作,以及其他相關的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這些解釋來自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第16條的文字內容。該細則是該醫院內部的管理規定,旨在明確病理檢驗科的職責範圍和工作內容。由於這是醫院內部的規定,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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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