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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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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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第17條,復健科的職掌事項包括: 一、對復健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例子:該科室負責對需要復健的病人進行各種檢查,以了解他們的病情並做出診斷,然後提供相應的治療方案。 二、進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以及職能鑑定,並進行復健醫學相關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例子:該科室負責提供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和心理治療等復健方面的服務,並在相關疾病中進行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建立教育合作的醫療院所進行復健醫療和教學。 例子:該科室與其他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支援並協助他們開展復健醫療和教學工作。 四、處理其他與復健醫療相關的事項。 例子:該科室還負責處理其他與復健醫療相關的事項,例如制定相關政策、參與醫療研討會等。 以上解釋的依據為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第17條的內容。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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