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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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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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家庭醫學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 1. 家庭醫學科負責進行家庭醫學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2. 家庭醫學科進行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家庭醫學的醫療和教學工作。 4. 其他相關的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根據法律資料以及相關案例,可以了解到家庭醫學科負責提供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的服務。除此之外,他們也負責進行相關的教學、研究和訓練工作,並且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進行家庭醫學的醫療和教學任務。在其他方面,家庭醫學科也有負責處理相關的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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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