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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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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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主要規定了牙科部門的職責範圍,包括口腔病人的檢查、診斷和治療,口腔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牙科醫療和教學,以及其他有關的牙科醫療事項。這意味著該院的牙科部門負責處理與口腔疾病相關的各項業務。 參考資料: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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