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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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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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3條,有關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的條件如下: 1.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必須是所創業務的負責人,並實際參與工作。 2.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必須已獲得各級政府的創業貸款,並且按時繳交利息。 3.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不能已經領取過各級政府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4.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不能已經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例如,一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在創業過程中獲得了政府的創業貸款並按時繳交利息,此人之前沒有領取過政府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且也沒有接受輔導會的全面安置就養,那麼他就符合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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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