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3.10
廢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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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申請規定者,予以駁回。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利息補貼至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榮服處即不再受理申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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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3.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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