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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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2.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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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和相關資料,對於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6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規,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的金額每次限制為新台幣六萬元,申請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辦理: 1. 申請人將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2.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此外,每個人每年最多申請一次利息補貼,總申請次數最多為五次。這表示每個人每年最多可以獲得五次新台幣六萬元的利息補貼。 所提供的資料只包含針對「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的一般規定,如需要更詳細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款和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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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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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