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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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申請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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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法條,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條的規定提供所需的證明資料,但這些資料是可以補正的,則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在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進行補正,則將駁回其申請。經過審查符合申請規定的情況下,將會發給利息補貼;而不符合申請規定的則會被駁回。 參考資料: 勞動部. (2021). 志願役軍人創業補助貸款作業要點. https://www.mol.gov.tw/topic/parent_direct/detail/87096ec4-1b22-4b59-8da8-38140f3a425d?node=4111 根據勞動部的《志願役軍人創業補助貸款作業要點》,第五條中提到了未按照規定檢附證明資料的情況,並且要求在三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未進行補正,則將駁回申請。符合申請規定的個案將會發給利息補貼,而不符合規定的則會被駁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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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