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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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4條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的規定,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并承諾未收取過政府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同時,申請書應附上以下文件,向輔導會所屬的榮民服務處(簡稱榮服處)提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 1. 國民身分證的影本。 2.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的開(執)業許可證的影本。 3. 最近一期的完稅證明。 4. 政府核准的創業貸款證明。 5. 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 如果申請人的創業貸款屬於農、林、漁、牧業相關的業務,則第2款和第3款文件可以豁免提供。 依據上述法規,以下為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最新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表格,該表格內含有個人資訊項目及填寫聲明的部分。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的樣本,其中包括申請人的商業名稱、登記號碼等信息。 - 完稅證明的樣本,該證明文件應有完稅金額、納稅期限等資訊。 - 政府核准的創業貸款證明的範例,包括核准的日期、核准的貸款金額等細節。 - 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的樣本,該證明文件應包含還款金額、還款日期等相關資訊。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為參考,實際的申請文件應符合最新法規的要求。
- 切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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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