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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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人在符合第三條各款的規定之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不予利息補貼: 1. 未符合第三條各款的規定。 2. 停業或轉讓。 3.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者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若申請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其溢領的金額應由榮服處以書面命令溢領人在三十日內繳還。 範例:若一名退除役的志願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但卻提供虛偽的資料進行申請,該軍人獲得了不應該得到的利息補貼金額。根據該法規,榮服處具有權利,可以通過書面通知該軍人,在三十日內要求其將溢領的金額繳還。
- 第三條條文
- 詐欺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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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