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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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2.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與項目等稽核相關之事項。
- 3.本會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 4.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會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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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其內容如下: 1. 根據這項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權選擇特定非公務機關,並以實地稽核的方式檢查該機構的資通安全計畫的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2. 根據這項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了進行稽核,必須制定一個稽核計畫,該計畫應詳細說明稽核的依據、目的、時間範圍、稽核小組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以及基準和項目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3. 根據這項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制定稽核計畫時,應綜合考慮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稽核成果以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4. 根據這項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選擇受稽核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應綜合考慮該機構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的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過去接受主管機關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稽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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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