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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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或修正。
- 2.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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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 1.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或修正。 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該非公務機關應在收到委員會的通知後,按照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或修正計畫。 2.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當特定非公務機關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被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時,該非公務機關應在收到委員會的通知後,按照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非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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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