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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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委員會進行稽核時,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並提供稽核計畫。這意味著委員會需要事先告知受稽核者有關稽核的詳細計畫。 2. 第二項規定,如果因為業務或其他正當理由,受稽核者無法在委員會指定的時間配合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稽核通知後五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更改稽核日期並敘明理由。 3. 第三項指出,關於第二項的申請,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之外,只能申請一次。也就是說,除非有不能控制的情況,否則受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更改稽核日期。 範例: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要進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作業稽核,他們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並提供稽核計畫。如果受稽核者無法在指定時間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五天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不能配合的正當理由。然而,一般情況下,受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更改稽核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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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