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 3.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在稽核過程中的相關措施和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本會進行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協力、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進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時,應以書面將理由告知本會。 根據該條第3項,本會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後,需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如果認為有理由,則將審核依據和相關資訊記錄在稽核結果報告中。如果認為無理由,則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1項的規定進行配合;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則可以選擇合適的時間續行稽核,並在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稽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便有效監督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工作。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