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 4.本會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四項的考量因素和實際稽核需求, 本會應該組成專門的稽核小組來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的稽核工作。 2. 稽核小組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稽核小組成員人數需在3人至7人之間,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 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財產或非財產利害關係,包括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的受託人。 - 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在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相似關係的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 - 本人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任職於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的機關(構)、事業或單位。 - 其他足認為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況。 4. 本會應與稽核小組成員書面約定避免利益衝突的事項和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請注意,以上是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的解釋。這些解釋基於所提供的資料,特定參考法條和法規,並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分析和詮釋。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 非名詞
- 僱傭名詞
- 承攬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