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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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上述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條第1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在進行稽核後必須向受稽核者提供稽核結果報告。 根據該法條第2項,稽核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稽核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受稽核者的情況與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稽核結果報告需要詳細說明稽核的範圍,列舉出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指出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原因,並包括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該法條第3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辦理完稽核後,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該委員會需要在次年度一月底前整理所有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保存。 範例:該法條的適用情況可以是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執行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稽核時,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該委員會在稽核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供稽核結果報告給受稽核的機關。稽核結果報告必須包括稽核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與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接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供其備查。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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