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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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受稽核者在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有缺失或需要改善的情況下,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及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提出改善報告後,也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在公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改善報告的執行情形。而委員會在必要時,也有權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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