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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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2.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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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方式和次數限制。 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計算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金額: 1. 將申請時創業貸款的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2. 將最近一年內所繳的創業貸款利息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作為補貼金額。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每個申請人每年最多可以申請五次利息補貼,但每年僅能申請一次。 舉例來說,假設申請人的創業貸款餘額為新台幣十萬元,貸款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為百分之一,則根據第一種方式,利息補貼金額為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四減去(百分之五加百分之零點三七五))。根據第二種方式,利息補貼金額為最近一年內繳納利息的一半。請注意,此為範例說明,實際計算應依據法規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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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