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3.08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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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得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參加下列創業輔導措施: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知能課程。
三、創業研習活動。
四、創業座談。
五、其他。
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依本辦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利息補貼至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榮服處即不再受理申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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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3.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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