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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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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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4條,規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需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申請人必須為所創業務的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其次,申請人必須獲得各級政府的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再者,申請人不能領取任何級政府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後,申請人不能接受輔導會提供的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根據最新的法規,此法條的範例尚未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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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