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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4 條

  1. 1.退除役官兵參加職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每年以二次為限;其各次受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下列補助總額度上限部分,不予補助: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八萬元。
  2. 2.前項訓練費用以實施該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為限,得予實補助。
  3. 3.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全額補助,不受第一項補助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一、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輔導會所定「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或特殊情形經輔導會核認。 二、從事農業者或於已辦理商工登記之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完成訓練時已從事農業或在職者,其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完成訓練之翌日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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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四條,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的費用補助申請,每年最多可以申請兩次。補助金額根據退除役官兵的類別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的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二萬元,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的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萬元。訓練費用必須與所實施的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且為必要性支出,才能進行核實補助。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時,如果訓練費用超過補助上限,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全額補助,不受補助上限的限制:一、訓練後從事的行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輔導會制定的「職業訓練與相關行業參照表」,或經輔導會核認為特殊情形。二、從事農業的人士或已辦理商工登記的同一就業機構內,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已完成訓練且從事農業或在職的人士,其連續工作滿三個月的計算從完成訓練的翌日開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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