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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5 條

  1. 申請參加職訓練補助,應於該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2. 服現役至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且參加職業訓練班之開始訓練日在退伍除役日之後者,得於屆退日前併附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依前項規定申請備案。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未依第一項規定時間申請。 二、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齊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但依前項規定申請備案者,不在此限。 四、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輔導期限。 六、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七、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八、曾依本辦法予補助,累計金額逾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 九、逾前條所定申請次數。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十一、經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 十二、其他經輔導會認定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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