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5 條
- 1.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應於該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 2.服現役至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且參加職業訓練班之開始訓練日在退伍除役日之後者,得於屆退日前併附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依前項規定申請備案。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未依第一項規定時間申請。 二、未依前二項規定檢齊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非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但依前項規定申請備案者,不在此限。 四、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六、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七、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八、曾依本辦法核予補助,累計金額逾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 九、逾前條所定申請次數。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十一、經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 十二、其他經輔導會認定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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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給的法規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申請備案: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 職訓課程資料,包括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另外,根據同法規第 1 條的內容,如果申請參加補助的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或未按照規定補齊文件,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情況,榮服處將不予備案。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退除役官兵在訓練期間之前七個工作日未提交申請表和職訓課程資料,榮服處將不予備案。或者如果該退除役官兵已經超過申請次數,也會被視為不符合條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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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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