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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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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職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退役官兵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後,必須在訓練完成後的翌日起算的六個月內就業或訓練結束時已經在職且仍在就業中,才能申請訓練費用的補助。這意味著退役官兵需要在訓練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找到工作或維持在職狀態,才能符合申請補助的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役官兵完成了職業訓練並在訓練結束的隔天開始算起,他必須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找到工作或保持在職狀態,才能申請職業訓練費用的補助。如果他在訓練結束後的六個月內都沒有找到工作或已不在職,則不符合申請補助的資格。

  • 名詞
  • 翌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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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經榮服處同意備案者,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