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7 條
- 1.前條訓練費用之補助,除首次申請且其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四、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 2.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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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需要在完成訓練後的6個月內向原備案的榮服處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申請: 1. 申請表(格式可參考附件二)。 2.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的封面影本。 3. 繳費收據或發票的正本。 4. 能證明已經完成職業訓練並提供相關資訊的結訓證明文件的影本。 5. 關於職業保險的在保證明文件的影本,如果是由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還需要提供在職證明的正本。 如果申請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提供完整文件,可以補正的話,榮服處將通知申請人在20日內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者未在期限內補正,將直接駁回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申請將獲得核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將被駁回。 參考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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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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