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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7 條

  1. 前條訓練費用之補助,除首次申請且其金額補助總額度上限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四、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在保之相關職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2.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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