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8 條
- 1.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其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七、足資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之資料。但參加農業相關訓練,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免附: (一)受僱者: 1.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 2.在職證明:載明工作部門、職務。 (二)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商工登記資料。
- 2.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3.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符相關規定,除合於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外,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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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8條,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補助時,如果申請金額超過補助總額度上限,需要在連續工作滿三個月後的翌日起算的三個月內,提交以下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2. 實際訓練的課程表; 3. 申請人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5. 載明符合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各項資訊的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6. 有關職業保險的在保證明影本,如果是由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還需要提交就業機構開立的在職證明正本; 7. 其他能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的資料。但是如果參加農業相關訓練並且是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則不需要提交上述資料,只需要提供受僱者的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和在職證明(載明工作部門和職務),或者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商工登記資料。 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前述規定提交完整的文件,榮服處將通知申請人在20天內補正。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申請將獲得核發,無法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申請將被駁回,除非符合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否則無法在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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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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