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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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職業訓練補助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將不予以補助: 1. 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2. 未按照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3. 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指定的情形之一。 4. 不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5. 逾期申請,超過第七條或第八條所訂的申請期限。 6. 已經由政府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7.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給他人參加訓練或代表他人參加訓練。 8.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如果申請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則他所誤領或溢領的金額,必須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命令退還給榮服處;涉及刑責的情形,則將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9條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逾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詐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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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