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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備案。 三、具有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第七條或前條所定申請期限。 六、已由政府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七、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2.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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