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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9 條

  1.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備案。 三、具有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第七條或前條所定申請期限。 六、已由政府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七、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2. 2.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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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職業訓練補助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將不予以補助: 1. 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 2. 未按照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3. 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所指定的情形之一。 4. 不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5. 逾期申請,超過第七條或第八條所訂的申請期限。 6. 已經由政府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7.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給他人參加訓練或代表他人參加訓練。 8.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如果申請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則他所誤領或溢領的金額,必須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命令退還給榮服處;涉及刑責的情形,則將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 -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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