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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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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領俸人員),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
  2. 2.領俸人員眷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之未婚子女。 四、在學就讀之成年未婚(含已離婚)子女。 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含已離婚)子女。 六、領俸人員父母死亡、失蹤、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無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謀生活,且由領俸人員所扶養無其他子女之祖父母。
  3. 3.前項第四款所定在學就讀,指就讀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者;其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並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指的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是指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具備退除役官兵資格且真正領取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人。 2. 前項人員的眷屬包括以下範圍: - 配偶。 - 父母。 - 未成年且未婚的子女,或在國內大學以下學校就讀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的未婚子女。 3. 如果第一項人員去世,其眷屬可以在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一半期間內申請水電優待。優待期間將在以下情況下結束:配偶去世、配偶再婚、父母去世、子女成年、子女結婚、子女大學畢業或子女的身心障礙原因消失。 4. 如果現役軍人去世,在退休俸的一半期間內支領遺族福利的遺族,可以準用前項規定。 參考資料: -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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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領俸人員),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