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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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指的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是指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具備退除役官兵資格且真正領取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人。 2. 前項人員的眷屬包括以下範圍: - 配偶。 - 父母。 - 未成年且未婚的子女,或在國內大學以下學校就讀的已成年未婚子女。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的未婚子女。 3. 如果第一項人員去世,其眷屬可以在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一半期間內申請水電優待。優待期間將在以下情況下結束:配偶去世、配偶再婚、父母去世、子女成年、子女結婚、子女大學畢業或子女的身心障礙原因消失。 4. 如果現役軍人去世,在退休俸的一半期間內支領遺族福利的遺族,可以準用前項規定。 參考資料: -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2條
- 所稱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離婚名詞
- 持有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業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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