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12 條
癌症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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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癌症防治科的職掌包括: 一、推動各項癌症防治業務的執行、稽核和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癌症的診療、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的與癌症相關的醫療和教學業務。 四、其他關於癌症防治的事項。 根據資料,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對癌症防治科的職掌進行了概括性的描述,但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些職掌。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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