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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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對象: (一)業務檢查人員: 業務檢查工作,由本院派員擔任,必要時並請司法院派員會同參與。其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得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二)檢查對象: 1.本院所屬分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 2.本院所屬地方法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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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2條,業務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如下: 業務檢查人員: 根據這條規定,業務檢查工作由臺灣高等法院派員擔任,如有必要,也可請司法院派員參與。當檢查人員人數超過三人時,可以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檢查對象: 根據這條規定,檢查對象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所屬的分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以及地方法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2條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law/News_content.aspx?id=865)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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