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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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範圍: (一)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檢查所屬法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評估其得失。對於當年度已與司法院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除檢查結果缺失情形嚴重者外,不再行檢查。 (二)專案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實施專案檢查: 1.監察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行查者。 2.具名陳訴,認有實地瞭解陳訴內容之必要者。 3.匿名陳訴,列有具體事證者。 4.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認有違失情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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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3條,該條列出了該檢查所的工作範圍。其中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檢查所屬法院的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評估其得失。除非檢查結果缺失情形嚴重,否則對於當年度已與司法院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不再進行檢查。此外,該要點還提到了專案檢查的情形,即當監察院或其他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具名陳訴且有實地瞭解陳訴內容之必要、匿名陳訴且列有具體事證、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認有違失情弊時,可以進行專案檢查。 這項資訊可以在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網站上找到,該網站提供有關該檢查所的相關資訊、法條內容以及檢查報告等。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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