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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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檢查方式: (一)各主管庭科室認有實施專案調查之必要者,得報請院長核定後,移請業務檢查人員辦理。 (二)各主管庭科室認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業務檢查之必要者,於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之。 (三)業務檢查人員應簽具結果之意見,陳報院長核定後,移請有關單位處理,並函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其係各法院共通之缺點者,通函各法院參考改進。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後,得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得失,並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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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四、業務檢查方式: (一)各主管庭科室認有實施專案調查之必要者,得報請院長核定後,移請業務檢查人員辦理。 這一條規定了業務檢查的方式。各主管庭科室如果認為需要進行專案調查,可以向院長報請核定後,移交給業務檢查人員處理。 (二)各主管庭科室認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業務檢查之必要者,於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之。 這一條規定了業務檢查的方式。各主管庭科室如果認為有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迴業務檢查,可以向院長報請核定後實施。 (三)業務檢查人員應簽具結果之意見,陳報院長核定後,移請有關單位處理,並函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其係各法院共通之缺點者,通函各法院參考改進。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後,得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得失,並聽取意見。 這一條規定了業務檢查人員的職責。業務檢查人員需要簽署具有結果之意見,並將其報告給院長核定後,移交給有關單位處理。對於各法院共通的缺點,可以函文通知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在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之後,可以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的得失,並聽取意見。
- 核定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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