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訂定本實施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8.29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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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對象:
(一)業務檢查人員:
業務檢查工作,由本院派員擔任,必要時並請司法院派員會同參與。其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得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二)檢查對象:
1.本院所屬分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
2.本院所屬地方法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
三、工作範圍:
(一)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檢查所屬法院之民刑事及少年、家事業務,評估其得失。對於當年度已與司法院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除檢查結果缺失情形嚴重者外,不再行檢查。
(二)專案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實施專案檢查:
1.監察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行查者。
2.具名陳訴,認有實地瞭解陳訴內容之必要者。
3.匿名陳訴,列有具體事證者。
4.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認有違失情弊者。
四、業務檢查方式:
(一)各主管庭科室認有實施專案調查之必要者,得報請院長核定後,移請業務檢查人員辦理。
(二)各主管庭科室認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巡迴業務檢查之必要者,於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之。
(三)業務檢查人員應簽具結果之意見,陳報院長核定後,移請有關單位處理,並函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其係各法院共通之缺點者,通函各法院參考改進。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後,得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得失,並聽取意見。
五、業務檢查方法:
(一)抽閱有關案卷及簿冊。
(二)訪問有關人員。
(三)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四)巡視開庭情形。
(五)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情形。
(六)其他適當方法。
六、檢查期間發現所屬法院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8.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