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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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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期間發現所屬法院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如果在檢查期間發現所屬法院的業務承辦人員,在工作績效上表現特別出色,或是廢弛職務而導致重大違誤的情況發生,法院應該要對這些情況進行簽敘,並向上級機關報請進行獎懲的處理。具體相關範例資料暫時無法提供。

  • 違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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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檢查期間發現所屬法院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