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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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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檢查方法: (一)抽閱有關案卷及簿冊。 (二)訪問有關人員。 (三)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四)巡視開庭情形。 (五)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情形。 (六)其他適當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了業務檢查的方法, 包括抽閱案卷及簿冊、訪問有關人員、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巡視開庭情形、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情形以及其他適當方法。這些方法都是用來確保審判程序的正當性、有效性以及公正性。舉例來說,檢查人員可以抽閱案卷和簿冊來確保審判程序的完整性,也可以訪問有關人員來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這些都是確保司法審判的基本要求。參考資料來自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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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業務檢查方法: (一)抽閱有關案卷及簿冊。 (二)訪問有關人員。 (三)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