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業務檢查方法: (一)抽閱有關案卷及簿冊。 (二)訪問有關人員。 (三)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四)巡視開庭情形。 (五)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情形。 (六)其他適當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了業務檢查的方法, 包括抽閱案卷及簿冊、訪問有關人員、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巡視開庭情形、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情形以及其他適當方法。這些方法都是用來確保審判程序的正當性、有效性以及公正性。舉例來說,檢查人員可以抽閱案卷和簿冊來確保審判程序的完整性,也可以訪問有關人員來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這些都是確保司法審判的基本要求。參考資料來自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第5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所屬法院民刑事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